发布者:李健律师 时间:2022年06月08日 395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李律师代理船员讨回派员公司扣押的保证金和船领薪后,派员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诉,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,仍坚称要抵销船员拖欠公司的管理费、社保费。后经二审法院审理,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,船员的权益再次得到保障。
李律师认为:船员与外派公司之间签署的系船员劳务合同,双方之间系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,作为船员在已经完成全部航次任务,属于依约履行完成合同,派员公司应发放全部薪水,不得强制抵销未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,除非船员与派员公司已经就该事项进行了事先约定,或者是派员公司的债权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,且又不属于法定不得抵销的情形,否则派员公司无权强制抵销。
李律师建议:遇到此类问题,当事船员一定要保留好与派员公司之间签署的《上船协议》、《雇佣协议》哪怕仅仅是应付PSC检查的合同也要保留好,以备下船后维权需要。